山东顺兴劳保用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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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曰:“先其未然谓之防,发而止之谓之救,行而责之谓之戒,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意思是说,在事情没有发生之前未雨绸缪是为预防,事情或其征兆刚出现就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防止事态扩大是为补救,事情发生后再行责罚教育称为惩戒,预防为上策、补救次之、惩戒为下策。这段话用在日常安全管理上也非常恰当,即安全工作的重心应放在预防事故发生上,实现“堵漏型”管理向“预控型”管理的转变。
(一)防为上: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防”主要是指超前教育,是自我约束、软约束,更是积极把握事物发展的主动权。安全工作与劳动保护做得到家的,也总是预防工作做得到家。预防在安全工作与劳动保护中起着基础性的关键作用。
新《安全生产法》中提出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这是未雨绸缪的一种策略。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顺利开展的重要制度保障。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企业应制定健全的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让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章可循。
与此同时,在实践中,由于一些企业不认真开展教育培训,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从业人员对相应操作程序缺乏认识,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针对这种情况,新安全生产法第4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真正把安全生产管理落到实处。
此外,本条还对劳动者的安全知情权的保障作出了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的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针对不同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和特点,生产经营单位应事先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并组织员工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员工防范和化解事故的能力。
劳动防护用品,是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在作业场所环境差、危害因素多的情况下,按要求配齐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免遭职业危害的主要措施。
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不仅是企业的义务,也是法律的要求。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要根据作业场所的危险因素的种类及特点,参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的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救次之:力挽大厦于将倾
“救”并非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的上策,救是第二位的,力挽大厦于将倾。
事物的发展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主观上的慎思谨虑,也无法避免客观偶然性的出现。当安全事故出现苗头的时候,我们要及时采取措施补救,挽救和减少伤亡和损失。
(三)戒为下:亡羊补牢,为时未晚
“戒”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但“亡羊补牢,为时未晚”。
吃一堑,长一智,我们不能在一个地方摔倒两次。我们要不断地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发现是错误的,我们要勇敢地加以改正;存在问题和不足的,我们要进一步加以完善;是正确且行之有效的,我们要大力加以推进。
要做好项目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就要认识到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只有充分重视和发挥项目每个人在施工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最大限度地提高施工人员的素质,才能避免客观偶然性的出现,把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降到最低,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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